《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单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挂钩”。其中包括价格鉴证类机构。具体规定是: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鉴定,是指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评估、房屋安全鉴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品质量检测、价格鉴证、文书鉴定等类别。
第七条本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入册名单采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所确定的名册。
第八条确定受托鉴定机构递次采取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抽签选定、本会办公室指定三种方式。
第九条仲裁庭决定需要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办案秘书应向当事人提供该类别的鉴定机构名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鉴定机构。
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中,仲裁员、办案秘书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选定某个鉴定机构。
第十条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应从本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另选的,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当事人不能就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办案秘书应组织当事人通过抽签方式选定鉴定机构。抽签过程应在包括办案秘书在内的两名本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
(来源:摘自南京市仲裁委网站)







